第一條為加強全局系統高層電梯的維修養護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,確保電梯安全運行,根據國家、省、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有關文件精神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房產系統直管高層電梯的維修使用和管理。
第三條 為保證高層電梯設備的完好和為今后電梯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礎,高層電梯在接管以前,接管單位要做好以下各項接管驗收工作:
1、電梯接管單位接到移交單位的"接管通知"后,即應組織由接管單位主管負責人及有關技術人員參加的驗收小組。接管單位如無技術力量,也可委托電梯專業維修管理部門進行驗收。
2、驗收可分為二次,第一次為初驗,如發現問題應商定解決意見并確定復驗時間;如未發現問題,則可免去復驗。復驗仍不合格的應限定解決期限。對設備的缺陷及不影響使用的問題,可做為遺留問題與移交單位簽定協議保修或付款補償。驗收后的驗收單與協議等文件應由電梯接管單位簽署。對于驗收中發現存在安全隱患、嚴重影響正常使用的電梯或已達到報廢程度的電梯,原則上不得接管。
3、驗收的具體技術標準按照國家現行規范、標準執行。交驗時應提交完整的電梯設備安裝與建筑施工圖,包括竣工圖;安裝說明與使用說明書;隱蔽工程記錄與性能測試記錄;裝箱單;配套產品合格證;隨機工具與備用品、備用件。
第四條 高層電梯運行實行安全使用證制度,更新改造后的電梯,
必須取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(以下簡稱市質監局)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(即勞檢所,以下簡稱為特檢所)簽發的《電梯準用證后》,方可正式使用。
第五條
高層電梯管理單位,應對在用電梯實行安全年檢制度。在電梯日常維護、保養的基礎上,每年應進行一次安全檢驗,不合格的,不得運行。經整改并經市質監局特檢所檢驗合格后,方可運行使用。
第六條
為使電梯始終處于最佳運行狀態,應加強對在用電梯的維修保養工作。電梯管理和使用單位要建立電梯保修制度,保修方式可采用委托保修和自保兩種方式。委托保修為電梯管理和使用單位委托市質監局"安全認可"的專業維修部門進行保修,并按有關要求簽訂保修合同。保修單位按合同中條款要求,對電梯進行保修服務。如電梯管理和使用單位具備電梯一般維修保養能力,也可采取自保形式,但須經質監局特檢所考核,并經安全認可發證后發可從事保修業務。保修單位應具備一下條件:
1、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持有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與經營范圍相符的營業執照;
2、具有與保修工作相適應的管理機構;有足夠數量的經市質監局(勞動局)特檢所培訓考核取得"電梯保修作業資格證"的專職保修人員;有與電梯復雜程度相適應的電氣、機械工程技術人員。
3、具有比較健全的工作程序和安全管理制度,包括:各類人員崗位責任制;保修人員定期培訓考核制度;維修保養工作制度;維修保養安全操作規程。
第七條 高層電梯管理單位應設專人負責電梯安全及管理工作。要建立和完善電梯檔案資料,并實行一梯一檔案制度。檔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:
1、在用電梯所處地址、名稱、型號、生產廠一家以及其他技術參數等。
2、電梯接管驗收文件:包括驗收記錄、測試記錄、產品及其配套件的合格證、電梯定貨合同、安裝合同,設備安裝圖紙、使用維護說明書、遺留問題處理協議與會議紀要等。
3、設備登記表:主要記載電梯主要設備的名稱和各項技術參數和性能參數。
4、維修更新記錄:如電梯已更新改造,在資料中要有新梯的圖紙及有關技術資料,并注明新梯名稱、生產廠家、型號、更新時間等。電梯大中修后,要在檔案中詳細記載維修時間、次數、維修具體內容和設備名稱。
5、事故記錄:記載重大設備事故、人身事故的時間、經過與處理結果等。
第八條
如果電梯由于使用年限較長,電梯設備損壞嚴重,需要更新或改造時,管理單位需向市局提出更新或改造計劃,由市局物業處、財計處認定并批準立項后,列入當年或第二年更新改造計劃。更新改造結束后,經市局物業處、財計處、市修繕質監站驗收并經質監局特檢所檢測合格并發證后,方可正式使用;電梯大、中修工程各管理或使用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自行安排,工程結束后,應將維修工程有關資料報市局備案。
第九條
高層電梯管理和使用單位,應建立電梯崗位責任制,嚴格按規定使用電梯。應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等電梯專業培訓單位,做好對電梯操作人員、維修保養人員安全技術定期培訓工作,使他們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識、提高技術水平,杜絕事故的發生。電梯操作人員、維修人員必須持有市技術監督局(勞動局)頒發的培訓證上崗,無證人員禁止操作、維修。
第十條
高層電梯管理和使用單位應做好日常管理工作,應設專人負責電梯轎廂和機房的環境衛生,應保證電梯機房照明良好,并做好放水、防潮、防寒工作;電梯機房、轎廂內不得堆放雜物;不得在電梯機房、通道放養鴿子等寵物,不得在電梯轎廂內設小賣店。
第十一條 電梯在使用中如發現存在以下問題時,應立即停用檢修。
1、制動器存在隱患;
2、測速發電機如用鏈、帶傳動時,安全開關失敗;
3、上、下限位開關或上下極限開關失敗;
4、限速器不能正確動作;
5、安全鉗不能將轎廂可靠制停于導軌上;
6、電梯拽引能力嚴重曳引能力嚴重下降或平衡嚴重失調;
7、控制系統異常或電氣控制系統嚴重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;
8、鋼絲繩等主要受力部件達到報廢標準;
9、層門、轎門、轎廂等主要零部件腐蝕嚴重開啟失靈。
第十二條 為使電梯維修及管理更加規范,現將電梯維修按內容、幅度劃分如下:
1、電梯整體更換工程為更新工程。
2、改變額定速度、荷載,拆換曳引機、控制、安全等系統,使其性能及技術參數在原有的基礎上有所提高的工程為改造工程。
3、因設備磨損嚴重,需要更換主機和較多的機電配套件,
以恢復設備原有性能而進行的較全面徹底的維修,為大修工程,大修周期一般定為6年。另外,含有以下兩項及以上的工程也為大修工程:
(1)曳引起重系統拆修;
(2) 控制系統維修;
(3) 拆卸廳、轎門并安裝調試;
(4) 安全系統檢修;
(5) 制動器更換;
(6) 拆卸導軌等。
4、中修是指電梯運行較長時間后進行的全面檢修保養,
周期一般定為3年。但第二個周期是大修周期,如果需要大修則免去中修。
5、專項修理是指不到大、中修周期又超過下修范圍的某些需及時修理的項目,如較大的設備故障或事故造成的損壞,稱為專項修理。
6、除以上修換項目外,日常的維護保養,包括排除故障的急修和定時定點的常規保養,更換其他部分零配件,對部分裝置的檢修工程為小修工程也稱保養工程。常規保養分為周保養、半年保養、一年保養三個等級;
第十三條
各單位要做好電梯用戶的安全教育工作。要制定"乘梯須知"并張貼在電梯轎廂內;要向住戶宣傳電梯安全使用知識;對破壞電梯設備的責任人要責令賠償,必要時應依法追究其責任。
第十四條 本規定從下發日起實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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